---\n\n### 第三章 日常运营管理\n\n第七条【食品安全】 承包方应严格执行:\n1. 食材采购索证索票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;\n2. 食品留样不少于48小时,每样不少于125克;\n3. 餐用具清洗消毒、加工分区操作、人员晨检等规范;\n4. 定期开展“灭四害”及环境消杀,保持后厨及就餐区卫生。\n\n第八条【服务质量】 承包方应:\n- 每周公示营养菜谱,保障菜品多样性;\n- 设置意见箱或线上反馈渠道,及时回应投诉;\n- 尊重民族习俗,设置清真或特需窗口。\n\n第九条【价格与结算】 菜品价格须报单位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备案,不得擅自调价。月度结算时凭正规发票及验收单据办理。\n\n---\n\n###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\n\n第十条【监管职责】 单位成立食堂监督管理小组(由后勤、工会、纪检、职工代表组成),负责:\n- 日常巡查与月度检查;\n- 组织满意度测评(每季度至少一次,满意度低于70%的责令整改);\n- 审核菜谱、价格及大宗物资采购。(依据:合同约定及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条)\n\n第十一条【考核处理】 发现下列情形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扣减保证金、终止合同:\n1.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;\n2. 擅自转包、分包或改变经营用途;\n3. 连续两次满意度测评不合格;\n4.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。\n\n---\n\n### 第五章 退出与交接\n\n第十二条【到期交接】 合同期满前30日,承包方应与单位及下一承包方完成资产清点、财务结算、档案移交,确保平稳过渡。\n\n第十三条【强制退出】 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、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,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,并依法追究责任。\n\n---\n\n### 第六章 附则\n\n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\n\n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关食堂承包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\n\n---\n\n附:常用记录表示例\n\n- 食材进货查验台账\n- 食品留样记录表\n- 餐用具消毒记录表\n- 食堂满意度测评表\n- 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(可设计标准模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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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3 14:06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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